紫光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、出售资产的
说明
【资料图】
紫光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拟由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
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 49%股权(以下简称“本
次交易”)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
(以下简称“《重组办法》”)的规定,
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、出售的,以其累计数
分别计算相应数额。已按照《重组办法》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
的资产交易行为,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。中国证监会对《重组办法》第十三
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交易标
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,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,或者
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,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。
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公司不存在《重组办法》规定的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
交易。
特此说明。
紫光股份有限公司
董 事 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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